作為我國經濟發展的新引擎,數字經濟以數字技術創新應用為牽引,以數據要素價值轉化為核心,以多元化、多樣化、個性化為特征,實現了經濟產業要素的全面重構和深度融合。以大數據、云計算、人工智能為代表的數字技術深度嵌入并不斷擴展到新業態新模式迭代發展之中,帶來了發展模式、發展理念、發展生態的全面變革。這些新興業態雖然具有快速創新、價值增值、激活市場的重要優勢,但也同時帶來模式新、主體多、法律關系復雜等一系列監管痛點和挑戰。以網絡交易為例,商品服務質量屢現缺陷、消費者個人信息安全隱患不斷、直播帶貨假貨橫行、自動展期續費套路層出不窮等網絡消費亂象頻發,對消費者權益保護提出了嚴峻挑戰。與此同時,兼具企業、調控、市場要素整合與資源協調功能的平臺企業在運營過程中掌握了大量數據和信息,卻因透明治理意識的薄弱致使平臺信息公示制度的建立遲滯,引發了一系列信任危機。為營造安全舒心的網絡消費環境,促進平臺經濟規范健康發展,市場監管總局近期組織開展“百家電商平臺點亮”行動(以下簡稱“點亮”行動),通過建立“亮照、亮證、亮規則”三位一體的平臺信息公示規范體系,著力推動消費者權益保障,促進平臺綜合治理體系的健全完善,為打造公正公開透明的平臺企業治理提供了中國方案。
具體而言,本次行動方案具有以下亮點:
一、亮規則重整治。通過亮明平臺規則重點整治核心問題,提升平臺治理的透明公正。“點亮”行動旨在督促平臺及平臺內經營者積極履行《電子商務法》《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信息公示義務,明確“亮照、亮證、亮規則”的內容與方式,要求平臺及平臺內經營者在首頁顯著位置或從事經營活動主頁面的顯著位置持續公示營業執照信息或其鏈接標識、有關證書信息、平臺服務協議以及交易規則信息或其鏈接標識。重點整治無效證件、虛假宣傳以及對消費者進行不公平、不合理規定等問題,對平臺內無效證照及時進行規范清理,強調平臺在制定服務協議與交易規則時應注重公平性與合理性,消弭消費者“數字信息鴻溝”,切斷其知情權受限、不合理消費、滿意度下降的惡性循環。
二、明義務促優化。通過明確平臺義務規范為平臺企業主動優化治理透明度提供制度激勵。“點亮”行動在法律規定的信息公示義務基礎上,協助網絡交易經營主體明確經營責任,鼓勵平臺企業依據《電子商務法》《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構建合規框架并開展自查自糾活動,對平臺在自查自檢中遇到的常見問題與難點問題進行系統化梳理并及時給予指導。伴隨著技術和信息資源的日益集聚,平臺企業通過代碼和市場獲得一系列“超級權力”,作為產業生態和內部治理的“守門人”,平臺應當積極承擔治理責任。平臺企業具有收集一手信息的天然優勢,發揮其信息公示的示范和引領作用成為題中之意。此次方案根據平臺內部情況,從管理層面和技術層面切入,將信息公示義務通過工作流程加以固定,及時追蹤相關制度更新情況,確保平臺自身與平臺內經營者將合規經營工作落到實處。
三、塑共識維權益。平臺擁有規則制定者與規則執行者的雙重身份,可以憑借技術優勢人為構建“運行黑箱”,進一步加劇網絡市場信息不對稱,阻礙公平競爭環境的建立。有鑒于此,信息不公示、不透明、不對稱等突出問題成為此次“點亮”行動的評估重點。此次方案提出讓“平臺是明亮的”逐漸成為社會共識,著力推進社會力量參與市場監督活動,提升消費者參與深度與廣度,共同構建高效穩定的市場監督管理體系。就數字時代的消費者權益保護而言,信息權已經成為基本權利。監管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多維度保障體系,積極承擔信息保護義務,優化消費者獲取信息的權利以及消費者信息受到保護的權利。此次“點亮”行動要求平臺及平臺內經營者主動向消費者公示相應信息,對數字經濟時代消費者的知情權、選擇權、監督權提供多重有力保護。
四、優環境促公平。此次“點亮”行動的核心目標在于營造良好的網絡消費環境,促進平臺經濟持續健康發展。因此,本次方案尤為注重對中小微市場主體提供精準的數字化轉型助力,以期激發各類市場主體的活力和社會創造力,推進市場公平競爭格局的建立。通過精準施策,為中小微主體的透明治理提供清晰政策指引,促進中小微企業在數字經濟生態中的融合共生。
此外,本次“點亮”活動還彰顯了我國市場監管機構治理能力和治理理念的現代化。為充分探知平臺信息公示義務的落實情況,市場監管總局還將選取不同類型的代表性平臺,通過對照平臺整改前后的數據變化進行綜合研判,從而客觀評價行動成效。同時,還將與第三方主體積極合作,對行動效果進行全面評估,從而科學判定治理效果,為精準監管、敏捷監管和智慧監管提供了有益范本。
來源網址:https://www.samr.gov.cn/xw/mtjj/202206/t20220601_347478.html
作為我國經濟發展的新引擎,數字經濟以數字技術創新應用為牽引,以數據要素價值轉化為核心,以多元化、多樣化、個性化為特征,實現了經濟產業要素的全面重構和深度融合。以大數據、云計算、人工智能為代表的數字技術深度嵌入并不斷擴展到新業態新模式迭代發展之中,帶來了發展模式、發展理念、發展生態的全面變革。這些新興業態雖然具有快速創新、價值增值、激活市場的重要優勢,但也同時帶來模式新、主體多、法律關系復雜等一系列監管痛點和挑戰。以網絡交易為例,商品服務質量屢現缺陷、消費者個人信息安全隱患不斷、直播帶貨假貨橫行、自動展期續費套路層出不窮等網絡消費亂象頻發,對消費者權益保護提出了嚴峻挑戰。與此同時,兼具企業、調控、市場要素整合與資源協調功能的平臺企業在運營過程中掌握了大量數據和信息,卻因透明治理意識的薄弱致使平臺信息公示制度的建立遲滯,引發了一系列信任危機。為營造安全舒心的網絡消費環境,促進平臺經濟規范健康發展,市場監管總局近期組織開展“百家電商平臺點亮”行動(以下簡稱“點亮”行動),通過建立“亮照、亮證、亮規則”三位一體的平臺信息公示規范體系,著力推動消費者權益保障,促進平臺綜合治理體系的健全完善,為打造公正公開透明的平臺企業治理提供了中國方案。
具體而言,本次行動方案具有以下亮點:
一、亮規則重整治。通過亮明平臺規則重點整治核心問題,提升平臺治理的透明公正。“點亮”行動旨在督促平臺及平臺內經營者積極履行《電子商務法》《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信息公示義務,明確“亮照、亮證、亮規則”的內容與方式,要求平臺及平臺內經營者在首頁顯著位置或從事經營活動主頁面的顯著位置持續公示營業執照信息或其鏈接標識、有關證書信息、平臺服務協議以及交易規則信息或其鏈接標識。重點整治無效證件、虛假宣傳以及對消費者進行不公平、不合理規定等問題,對平臺內無效證照及時進行規范清理,強調平臺在制定服務協議與交易規則時應注重公平性與合理性,消弭消費者“數字信息鴻溝”,切斷其知情權受限、不合理消費、滿意度下降的惡性循環。
二、明義務促優化。通過明確平臺義務規范為平臺企業主動優化治理透明度提供制度激勵。“點亮”行動在法律規定的信息公示義務基礎上,協助網絡交易經營主體明確經營責任,鼓勵平臺企業依據《電子商務法》《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構建合規框架并開展自查自糾活動,對平臺在自查自檢中遇到的常見問題與難點問題進行系統化梳理并及時給予指導。伴隨著技術和信息資源的日益集聚,平臺企業通過代碼和市場獲得一系列“超級權力”,作為產業生態和內部治理的“守門人”,平臺應當積極承擔治理責任。平臺企業具有收集一手信息的天然優勢,發揮其信息公示的示范和引領作用成為題中之意。此次方案根據平臺內部情況,從管理層面和技術層面切入,將信息公示義務通過工作流程加以固定,及時追蹤相關制度更新情況,確保平臺自身與平臺內經營者將合規經營工作落到實處。
三、塑共識維權益。平臺擁有規則制定者與規則執行者的雙重身份,可以憑借技術優勢人為構建“運行黑箱”,進一步加劇網絡市場信息不對稱,阻礙公平競爭環境的建立。有鑒于此,信息不公示、不透明、不對稱等突出問題成為此次“點亮”行動的評估重點。此次方案提出讓“平臺是明亮的”逐漸成為社會共識,著力推進社會力量參與市場監督活動,提升消費者參與深度與廣度,共同構建高效穩定的市場監督管理體系。就數字時代的消費者權益保護而言,信息權已經成為基本權利。監管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多維度保障體系,積極承擔信息保護義務,優化消費者獲取信息的權利以及消費者信息受到保護的權利。此次“點亮”行動要求平臺及平臺內經營者主動向消費者公示相應信息,對數字經濟時代消費者的知情權、選擇權、監督權提供多重有力保護。
四、優環境促公平。此次“點亮”行動的核心目標在于營造良好的網絡消費環境,促進平臺經濟持續健康發展。因此,本次方案尤為注重對中小微市場主體提供精準的數字化轉型助力,以期激發各類市場主體的活力和社會創造力,推進市場公平競爭格局的建立。通過精準施策,為中小微主體的透明治理提供清晰政策指引,促進中小微企業在數字經濟生態中的融合共生。
此外,本次“點亮”活動還彰顯了我國市場監管機構治理能力和治理理念的現代化。為充分探知平臺信息公示義務的落實情況,市場監管總局還將選取不同類型的代表性平臺,通過對照平臺整改前后的數據變化進行綜合研判,從而客觀評價行動成效。同時,還將與第三方主體積極合作,對行動效果進行全面評估,從而科學判定治理效果,為精準監管、敏捷監管和智慧監管提供了有益范本。
來源網址:https://www.samr.gov.cn/xw/mtjj/202206/t20220601_34747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