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簡稱“示范文本”)是行政主管機關或行業協會、商會等社會組織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和市場交易需要而制定的,供當事人在締約時參照使用的、標準化的合同文本。
示范文本采用書面形式,全面規定了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和責任,體系結構完整,條款安排有序,具有規范性;示范文本就特定類型的交易設計了一般性、共通性的合同內容,而不是僅針對某一特定的交易,具有通用性;示范文本是行政主管機關或行業協會、商會居于中立的立場,兼顧合同當事人各方的利益而制作的、內容公道合理的合同文本,具有公平性。
從上個世紀90年代初開始,我國就非常重視示范文本的制定和推廣工作。
經過30余年的持續努力,市場監管總局和原國家工商總局單獨或聯合其他部委發布了一大批示范文本,在推進市場交易規范發展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示范文本的制定和使用,在多個方面具有重要、積極的意義。
第一,示范文本可以幫助當事人解決“不知道如何訂立合同”的困難。我國市場經濟發展迅速,市場主體數量龐大,但不少的當事人由于缺乏合同法律知識、不熟悉市場交易規則等,所訂立的合同無法有效地保護自身權益。示范文本內容豐富全面,就各類交易中當事人的主要權利、義務及爭議解決作出了規定,化解了當事人不知如何訂約的后顧之憂。
第二,示范文本平等對待合同各方當事人。示范文本是行政主管機關或行業協會、商會等社會組織以中立、公正的立場,兼顧合同各方當事人的利益制定而成的,內容公平、合理。當事人采用示范文本締約,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擺脫被對方當事人利用優勢地位或格式條款在合同中加入不公平內容的風險。
第三,示范文本可以阻止不正當的交易行為,規范市場交易秩序。一些市場主體為了獲得不正當的經濟利益,往往采用各種違法、違規的手段和方法,造成交易對方的損失,破壞市場秩序,如強買強賣、缺斤少兩、以次充好、欠錢不還、以各種名義違法收取費用、隨意違約且拒不承擔違約責任、為糾紛解決設置各種障礙等。
它們往往利用其在經濟上的優勢地位,在合同中加入對其有利的條款,致使對方當事人有苦難言,擾亂交易秩序。示范文本的制定單位通過前期的調研,系統歸納總結各類交易存在的問題,并有針對性地在示范文本中作出公平的規定,糾正了各種違法違規的交易行為,從而為當事人履行合同和解決糾紛提供了合理的規則。
第四,示范文本的廣泛使用,有利于市場監管機關和其他行政主管機關開展合同監管工作。盡管示范文本不具有強制性,當事人在使用示范文本訂立合同時可以對示范文本進行必要的修改、補充,但示范文本得到廣泛采用后,市場主體之間的合同內容將主要根據示范文本確定,從而有利于形成較為統一的市場交易理念、規則、行為模式以及更為和諧有序的糾紛解決機制,大大降低市場監管部門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難度,有利于建立風清氣正的市場交易秩序和監管秩序。
第五,示范文本是在市場交易中貫徹落實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抓手。一些市場主體在經濟利益面前迷失了自我,坑蒙拐騙、恃強凌弱、損人利己,強迫交易對方接受不公平的合同內容,嚴重擾亂了市場秩序。
示范文本的制定和推廣可以正本清源,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所要求的平等、公正、誠信、法治、和諧、友善等理念充分體現、運用到合同交易實踐之中。
示范文本的制定和推廣在引導市場主體誠信經營方面已經發揮了重要作用,實踐證明這一工作在維護市場交易秩序方面不僅切實有效,而且仍具有現實必要性。
未來不僅要更加重視國內交易中示范文本的制定與推廣,而且還應當配合國家擴大開放的精神和“一帶一路”建設的需要,積極參與國際貿易領域的示范文本制定工作,并為我國企業在“一帶一路”國家開展交易活動提供示范文本,從而進一步擴大示范文本的應用范圍,提升示范文本的應用價值和影響力。
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教授、市場監管總局合同專家評審委員會成員 蘇號朋
來源網址:https://www.samr.gov.cn/xw/mtjj/202206/t20220606_347543.html
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簡稱“示范文本”)是行政主管機關或行業協會、商會等社會組織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和市場交易需要而制定的,供當事人在締約時參照使用的、標準化的合同文本。
示范文本采用書面形式,全面規定了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和責任,體系結構完整,條款安排有序,具有規范性;示范文本就特定類型的交易設計了一般性、共通性的合同內容,而不是僅針對某一特定的交易,具有通用性;示范文本是行政主管機關或行業協會、商會居于中立的立場,兼顧合同當事人各方的利益而制作的、內容公道合理的合同文本,具有公平性。
從上個世紀90年代初開始,我國就非常重視示范文本的制定和推廣工作。
經過30余年的持續努力,市場監管總局和原國家工商總局單獨或聯合其他部委發布了一大批示范文本,在推進市場交易規范發展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示范文本的制定和使用,在多個方面具有重要、積極的意義。
第一,示范文本可以幫助當事人解決“不知道如何訂立合同”的困難。我國市場經濟發展迅速,市場主體數量龐大,但不少的當事人由于缺乏合同法律知識、不熟悉市場交易規則等,所訂立的合同無法有效地保護自身權益。示范文本內容豐富全面,就各類交易中當事人的主要權利、義務及爭議解決作出了規定,化解了當事人不知如何訂約的后顧之憂。
第二,示范文本平等對待合同各方當事人。示范文本是行政主管機關或行業協會、商會等社會組織以中立、公正的立場,兼顧合同各方當事人的利益制定而成的,內容公平、合理。當事人采用示范文本締約,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擺脫被對方當事人利用優勢地位或格式條款在合同中加入不公平內容的風險。
第三,示范文本可以阻止不正當的交易行為,規范市場交易秩序。一些市場主體為了獲得不正當的經濟利益,往往采用各種違法、違規的手段和方法,造成交易對方的損失,破壞市場秩序,如強買強賣、缺斤少兩、以次充好、欠錢不還、以各種名義違法收取費用、隨意違約且拒不承擔違約責任、為糾紛解決設置各種障礙等。
它們往往利用其在經濟上的優勢地位,在合同中加入對其有利的條款,致使對方當事人有苦難言,擾亂交易秩序。示范文本的制定單位通過前期的調研,系統歸納總結各類交易存在的問題,并有針對性地在示范文本中作出公平的規定,糾正了各種違法違規的交易行為,從而為當事人履行合同和解決糾紛提供了合理的規則。
第四,示范文本的廣泛使用,有利于市場監管機關和其他行政主管機關開展合同監管工作。盡管示范文本不具有強制性,當事人在使用示范文本訂立合同時可以對示范文本進行必要的修改、補充,但示范文本得到廣泛采用后,市場主體之間的合同內容將主要根據示范文本確定,從而有利于形成較為統一的市場交易理念、規則、行為模式以及更為和諧有序的糾紛解決機制,大大降低市場監管部門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難度,有利于建立風清氣正的市場交易秩序和監管秩序。
第五,示范文本是在市場交易中貫徹落實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抓手。一些市場主體在經濟利益面前迷失了自我,坑蒙拐騙、恃強凌弱、損人利己,強迫交易對方接受不公平的合同內容,嚴重擾亂了市場秩序。
示范文本的制定和推廣可以正本清源,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所要求的平等、公正、誠信、法治、和諧、友善等理念充分體現、運用到合同交易實踐之中。
示范文本的制定和推廣在引導市場主體誠信經營方面已經發揮了重要作用,實踐證明這一工作在維護市場交易秩序方面不僅切實有效,而且仍具有現實必要性。
未來不僅要更加重視國內交易中示范文本的制定與推廣,而且還應當配合國家擴大開放的精神和“一帶一路”建設的需要,積極參與國際貿易領域的示范文本制定工作,并為我國企業在“一帶一路”國家開展交易活動提供示范文本,從而進一步擴大示范文本的應用范圍,提升示范文本的應用價值和影響力。
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教授、市場監管總局合同專家評審委員會成員 蘇號朋
來源網址:https://www.samr.gov.cn/xw/mtjj/202206/t20220606_34754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