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市場監管局發布《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服務協議與交易規則合規指引》《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信息公示與披露合規指引》《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禁限售商品管理合規指引》,更好督促和引導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落實合規管理主體責任,保障平臺內小微經營者和消費者合法權益。據介紹,《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服務協議和交易規則合規指引》共5章30條,主要對平臺服務協議和交易規則合規體系建設、服務協議與交易規則的制定、修訂程序及公示制度等提出了明確合規要求。如該指引在平臺內經營者權益保護層面對服務協議與交易規則方面的要求是: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不得利用服務協議與交易規則對平臺內經營者進行不合理限制、附加不合理條件或收取不合理費用;不得禁止或者限制平臺內經營者自主選擇在多個平臺開展經營活動、自主選擇快遞物流等交易輔助服務提供者等干涉自主經營行為的內容;設立消費者權益保證金的,應就保證金的提取數額、管理、使用和退還辦法等作出明確約定;平臺內經營者因不接受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修改后的平臺服務協議或交易規則,要求退出平臺的,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不得阻止,并按照修改前的服務協議和交易規則承擔相關責任。《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信息公示與披露合規指引》共5章33條,主要對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基本公示信息、顯著提示信息、監督管理義務等提出合規要求。如該指引對公示與披露的內容作出了明確規定: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應當公示平臺服務協議與交易規則、網絡銷售主體信息、信用評價、商品與服務信息、自營業務、終止經營信息、違法違規處置信息、知識產權侵權糾紛處理情況等;顯著提示消費者服務協議與交易規則中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內容、個人信息收集、商業性信息的發送、跨境商品信息、風險商品的提示、商品搭售信息、自動續費服務等;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向相應政府部門報送平臺內經營者的身份信息、違法經營信息、稅務信息、知識產權侵權情況和市場監管總局及其授權的省級市場監管部門要求提供的數據信息;根據法定程序,提供執法部門為履行職能以及進行調查所需要的數據資料,并在技術方面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開展網絡交易違法行為監測工作。《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禁限售商品管理合規指引》共20條。該指引提出的禁限售商品清單應涵蓋法律法規明令禁止的商品,以及需專營、專賣或有特定經營限制的商品。平臺需動態更新清單,并確保平臺經營者知悉和遵守,避免不合規商品在平臺上架。該指引還明確,平臺經營者應當建立平臺內商家合規信用評分機制,將禁限售商品的管理成效納入商家的信用評價體系,并通過平臺協議公示信用評分規則。對于不合規的經營者,平臺可以采取暫停、警告或終止服務等處理措施。北京市市場監管局相關負責人表示,該局立足首都平臺經濟發展實際,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和北京市委、市政府有關決策部署,制定出臺系列指引,旨在引導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兼顧多方利益主體,維護多方合法權益,規范企業信息公示,強化企業信用約束,維護交易安全,建立并完善自身管理體系,為平臺經濟的良性健康發展提供充分保障。同時規范平臺經濟發展、加強禁限售商品管理、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和市場秩序。
來源網址:https://www.samr.gov.cn/xw/df/art/2025/art_f397129612e04038ad7892e4d381bf1a.html
近日,北京市市場監管局發布《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服務協議與交易規則合規指引》《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信息公示與披露合規指引》《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禁限售商品管理合規指引》,更好督促和引導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落實合規管理主體責任,保障平臺內小微經營者和消費者合法權益。據介紹,《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服務協議和交易規則合規指引》共5章30條,主要對平臺服務協議和交易規則合規體系建設、服務協議與交易規則的制定、修訂程序及公示制度等提出了明確合規要求。如該指引在平臺內經營者權益保護層面對服務協議與交易規則方面的要求是: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不得利用服務協議與交易規則對平臺內經營者進行不合理限制、附加不合理條件或收取不合理費用;不得禁止或者限制平臺內經營者自主選擇在多個平臺開展經營活動、自主選擇快遞物流等交易輔助服務提供者等干涉自主經營行為的內容;設立消費者權益保證金的,應就保證金的提取數額、管理、使用和退還辦法等作出明確約定;平臺內經營者因不接受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修改后的平臺服務協議或交易規則,要求退出平臺的,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不得阻止,并按照修改前的服務協議和交易規則承擔相關責任。《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信息公示與披露合規指引》共5章33條,主要對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基本公示信息、顯著提示信息、監督管理義務等提出合規要求。如該指引對公示與披露的內容作出了明確規定: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應當公示平臺服務協議與交易規則、網絡銷售主體信息、信用評價、商品與服務信息、自營業務、終止經營信息、違法違規處置信息、知識產權侵權糾紛處理情況等;顯著提示消費者服務協議與交易規則中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內容、個人信息收集、商業性信息的發送、跨境商品信息、風險商品的提示、商品搭售信息、自動續費服務等;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向相應政府部門報送平臺內經營者的身份信息、違法經營信息、稅務信息、知識產權侵權情況和市場監管總局及其授權的省級市場監管部門要求提供的數據信息;根據法定程序,提供執法部門為履行職能以及進行調查所需要的數據資料,并在技術方面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開展網絡交易違法行為監測工作。《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禁限售商品管理合規指引》共20條。該指引提出的禁限售商品清單應涵蓋法律法規明令禁止的商品,以及需專營、專賣或有特定經營限制的商品。平臺需動態更新清單,并確保平臺經營者知悉和遵守,避免不合規商品在平臺上架。該指引還明確,平臺經營者應當建立平臺內商家合規信用評分機制,將禁限售商品的管理成效納入商家的信用評價體系,并通過平臺協議公示信用評分規則。對于不合規的經營者,平臺可以采取暫停、警告或終止服務等處理措施。北京市市場監管局相關負責人表示,該局立足首都平臺經濟發展實際,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和北京市委、市政府有關決策部署,制定出臺系列指引,旨在引導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兼顧多方利益主體,維護多方合法權益,規范企業信息公示,強化企業信用約束,維護交易安全,建立并完善自身管理體系,為平臺經濟的良性健康發展提供充分保障。同時規范平臺經濟發展、加強禁限售商品管理、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和市場秩序。
來源網址:https://www.samr.gov.cn/xw/df/art/2025/art_f397129612e04038ad7892e4d381bf1a.html